深圳市聚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实行你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深圳市聚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实行你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实行通知书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照实向本院陈述当时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产业情况。实行过程中,如产业情况产生变化,应当自产业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弥补陈述。逾期不陈述,或许虚伪陈述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纳归入失期被实行人名单、约束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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