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配施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当法令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计划经公司2022年5月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
到股权挂号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本公司整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计划施行前的公司总股本67,360,5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盈利0.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盈利10,104,088.20元。
(1)除自行发放目标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盈利托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过其资金清算体系向股权挂号日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挂号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各会员处理了指定买卖的股东派发。已处理指定买卖的出资者可于盈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收取现金盈利,未处理指定买卖的股东盈利暂由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处理指定买卖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股权挂号日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挂号在册股东持股数,按份额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孙志强、柯希平、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粤铂星西域出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瑞祥方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公司直接发放。
(1)关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出资基金,依据《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则,个人(包含证券出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刻)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包含证券出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应交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详细实践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出资基金的现金盈利,依据《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则,解禁后获得的股息盈利,按该规则核算交税,持股时刻自解禁日起核算;解禁前获得的股息盈利持续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3)关于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向QFII付出股息、盈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则,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盈利所得税,扣税后实践发放现金盈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以为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收入需求享用税收协议(组织)待遇的,可依照规则在获得股息、盈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
(4)关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商场出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盈利将由公司经过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商场买卖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81号)履行,本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人民币0.135元。关于香港出资者中归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我国签定的税收协议规则股息盈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自行或托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应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议税率核算的应交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关于其他组织出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盈利所得税由其自行交纳,公司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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